南京私家偵探了解到,兩人經人介紹認識并結婚,婚后由于兩人缺乏溝通,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在第一次離婚協議中李某自愿將登記在自己名下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放棄,并給予陳某,是其基于離婚這一事實對雙方財產分配的真實意思表示。
該協議經法院確認后,以調解書的形式產生法律效力。該房屋的產權雖然仍登記在李某名下,但房屋的實際所有權應屬陳某。雖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是在復婚期間,但過戶僅是李某履行該協議的后續行為,且李某與陳某一起辦理了房屋過戶,證明李某仍認可該協議并已實際履行。因此,該房屋應屬陳某的婚前個人財產。
李某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屬于自己的部分給陳某,是基于雙方離婚這一事實,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該財產分配協議已經人民法院以調解書的形式進行了確認,已經具有了法律強制力,是不能隨意變更、撤銷的。
所以南京私家偵探得出結論,原已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復婚以后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另外約定的,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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