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民事訴訟的最后一個階段,是在法庭判決后對敗訴方的強制性執行,以保證法院判決能夠有效被執行的一種手段。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并且來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的一種方法,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為申請人,被執行履行義務的為被申請人或者是被執行人。申請人一般為勝訴的一方。
執行文書一般為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依法由法院執行的其它法律文書。
強制執行的主體
強制執行是由申請人發起的,對被申請人執行的強制性手段,而能夠有權利行駛強制執行手段的為國家機關,其中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稅務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等,只有這些國家機關才能夠有權利強制執行,否則將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權利和資格。
強制執行的相關法律知識
1、執行的強制性
強制執行是國家機關強制性的手段,如果個人和單位中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并且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按照通知規定執行的義務,如果當事人無故推脫、拒絕或者是妨礙執行的,對強制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執行的根據為法律文書
強制執行是依據相關法律文書而采取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應該以法律文書作為依據,而不得隨意更改執行內容,或者產生執行規范外其它的行為,如果有超過法律文書外傷害到被執行人的行為的時候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等,以及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它法律文書等,以上法律文書均是強制執行的根據,需要根據文書的規范來執行。法律文書必須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系的就不需要執行。
3、執行的期限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申請執行一般為2年,如果超過執行時限則視為自動放棄強制執行的權利。
4、強制執行清償順序
如果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所獲得的現金,那么應及時將現金進行清償。這時候如果只有一個申請人則用語清償申請人,如果有多個申請人則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分配,并不需要采用平均分配的辦法。這時候清償順序為,首先償還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然后是國家的稅款,然后是其它債務。這三級不同的清償順序是先滿足上一級的清償順序,然后再滿足下以及的債權。如果在同一清償順序內不能滿足所有需求的,且有多個申請人的時候,則根據各自債務人的數額多少按照比例分配。未能清償的債務,債務人將在以后進行償還。
5、強制執行費用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繳納相關費用,按照訴訟費的標準進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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